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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别让“70年产权”再折磨中国人了

发表于2011-08-04

最近,深圳被曝出所谓“全国首例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”案—大厦一期业主被告知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,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,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,将被政府无偿取得。后来政府方面的澄清,越发让普通人看不懂。作为普通人要问:70年之后我的房子会不会被收走?这种奇怪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形成的?

简单说一下金桃园大厦的历史,1998年,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原南山区建设局以零地价的方式,将这块土地转让给深圳市罗沙工程有限公司,同时规定:土地期限届满,政府不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,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,也由政府无偿取得。

最近,“无偿收回”的事被抖了出来,媒体作了报道,才有了“全国首例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”的新闻。

回溯历史,解放之后我们一直在追求一大二公,对于私有化,特别是土地私有化一直非常“警惕”。在改革与保守的博弈中,政策往往是摸石头过河式的“机会主义”。

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之后,1979年出台了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,其中使用了“场地使用权”的说法,明显是临时租地的意思,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。之后随着改革的发展,土地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,于是1990年国务院的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,其中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。

这就是所谓“70年”的最早出处。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?该条例第40条规定“土地使用权期满,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”,到期连房子一起无偿收回,这也是当年深圳出让金桃园地块时,合同所明确要求的。

同时作为“例外”第41条还规定,土地使用权期满,土地使用者“可以”申请续期,并重新签订合同,支付出让金。这只是“可以”而不是政府“必然”续期。原则上要收回,例外情况下可以延期,这是在1990年的环境下作出的“机会主义”决策。

1995年施行的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中,不再提“无偿收回”,第21条规定:年限届满后,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,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,应当予以批准。经批准准予续期的,重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

发表于2011-08-04

如果真的有70年产权的话我们这一代就不愁了

发表于2011-08-04
要是没有产权的话国家?定不干
发表于2011-08-04
特别想知道70年产权满了之后会怎么样……
发表于2011-08-04
引用:大智若愚先生 在2011-8-4 9:17:27写道:原帖
要是没有产权的话国家肯定不干

 
 对啊~ 这些产权永远都是国家的!!!
发表于2011-08-04
呵呵 这个国家真搞笑~呵呵 70年产权 。。。
发表于2011-08-04
没有产权国家拿什么赚钱...别异想天开了
发表于2011-08-04
辛辛苦苦买房也只够这一代人的
发表于2011-08-04
国家无非是想 在70年之后继续搜刮一次
发表于2011-08-04

这一代人有地方住得了 别说拆就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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